为了严格控制和防止学校及个人财物被盗及流失,特制定以下规定:
一、携带物品出校门,必须持本部门开据的证明。
二、任何部门和个人携带物品出校门,均应到门卫登记,自觉接受门卫检查,经核定后方可放行。
三、无部门证明和个人携带物品出门证,门卫人员有权扣留物品,经查明后归还。
四、任何部门和个人携带校内的固定资产出校门,必须持有校“国资办”开据的并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出门证,经门卫人员检验同意后方可带出。
五、进校内施工单位及个人的携物出门证要统一到治安科领取,待用完后或工地完工后到校卫队核对出校物品。
六、门卫对收交的携物出门证要妥善保管,防止丢失,以便查对。对不严格履行手续或检查因失职造成物品外流者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,照价赔偿,辞退处理;造成重大损失者,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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